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23号)、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工程改革办〔2020〕5号)、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洛建〔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付建设安装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增设电梯备案登记。
(二)已和施工建设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协议且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
(三)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申请人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然担保或该贷款已结清。
(五)提取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六)提取申请人未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被限制使用。
二、提取金额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可以凭有效申办材料,自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集中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且应扣除财政补贴金额。
(二)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子女参与提取的,仅允许提取其中一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其配偶或子女参与提取的,仅允许提取其中一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申办材料
提取申请人将下列申办资料原件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增设电梯备案登记表。
(二)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三)提取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
(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
(五)提取申请人本人本市的中、建、工、农、交、邮储、洛阳和中原银行任一银行的储蓄卡(I类账户)。
(六)配偶或子女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凭证,仍不能证明的由审批部门向有关部门函询验证。
(七)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投权委托书(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制式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
四、受理审批
(一)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由所受理的服务窗口负责;
(二)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办资料应真实完整,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决定,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并返还申办材料原件;
(三)提取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务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12329热线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业务,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提取政策宣传与咨询。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纳入全市通办范围,申办职工可选择到任一就近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