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加装电梯,是指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安装电梯的住宅加装电梯。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加装电梯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配合。
三、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综合协调、施工登记或者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方案审核和规划备案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生产经营、安装告知审核、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等。
四、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或者签署书面意见,经参与表决或者签署书面意见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或者签署书面意见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以组织实施。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扰、破坏施工。阻扰、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职人员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阻扰、破坏施工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单位或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民主协商、纠纷化解等工作。
六、加装电梯室外连廊、通道等属于公共空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擅自改变,不得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
七、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范围。
八、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加装电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装电梯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九、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